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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等待行政復議期和訴訟期過了,才可以向符合招標要求的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發布時間:2020-12-04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 本站編輯:
某工程主管部門已下達了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3個中標候選人中有2個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被取消了中標候選人資格,處理決定書中告知了這兩家單位可以在60天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沒有單位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招標人現在可以向剩下的那家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嗎?還是需要等待行政復議期和訴訟期過了才能發出中標通知書?
郭憲:這種說法不正確。在行政監督部門做出投訴處理決定后,招標人可以根據投訴處理決定書立即向符合招標要求的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被行政監督部門取消中標候選人資格的兩個單位如果不服投訴處理決定,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既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屬于其尋求救濟的法定權利;當事人既可以行使該權利,也可以放棄。但是招標人不是必須因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消極等待行政復議期和行政訴訟期屆滿再發出中標通知書,而是可以依據投訴處理決定書立即發出中標通知書,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如果后面發生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且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果推翻了原行政處理決定書,對中標結果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導致中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如果中標合同已經簽訂或者履行,則應當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郭 憲:中化商務有限公司商務總監,高級國際商務師、咨詢工程師(投資)、PMP、招標師,本刊特邀專家。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